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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府办发〔2009〕74号
石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阡县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石阡县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石阡县医疗纠纷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医疗纠纷突发事件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影响,规范我县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政府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由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针对根据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
2、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3、疏导教育、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纠纷。努力避免矛盾激化,积极引导当事人走依法维权。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由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危害医院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重大的医院治安事件。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其他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可参照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及职责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卫生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综治办、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信访局、文体广电局、各医疗机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全县由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卫生局,由卫生局业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成员单位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强化信访工作,努力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医院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医院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打击和查处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及社会稳定。
司法部门: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应当事人的申请做好重大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为医患双方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为医疗纠纷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患方,在进行司法鉴定和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中,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支持。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引导患者正确理解和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理性、客观、公正地对待医疗服务可能出现的风险。
综治部门:组织协调有关政法部门和综治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处置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指导、协调医疗纠纷当事人所在地的综治部门和基层组织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教育和调解、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走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信访部门: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及时受理、交办、转送医疗纠纷当事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及早化解矛盾和纠纷。
民政部门:按照《石阡县殡葬管理办法》移送和处理患者尸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
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
(三)现场应急处置组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1、现场应急处置组构成
(1)现场指挥:县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治安组:公安部门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成员有现场公安民警、医院保安等组成。
2、现场应急处置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医疗机构
医院管理部门:在医院院长的领导下,由医院分管领导、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医院法律顾问及相关科室专家参与,组成应急处置小组,友好接待患方代表,依法对造成当次医疗纠纷的医疗文书及相关实物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和启封,若患者死亡的,要把尸体解剖的重要性及时限(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明确告诉患方,对患方详细讲解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定程序,对患方的要求进行合法、合理的详细解答,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院论证部门:由医院分管领导负责,医务科组织与当次医疗纠纷有关的医务人员、相关专业的院内专家,也可邀请院外相关专家,对当次医疗纠纷争议的医疗行为在本院范围内进行讨论分析,明确院方责任,对患方提出的问题进行沟通反馈。
医院保卫科:由医院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关保卫人员依法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各种过激、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医院要指定专人收集有关医疗纠纷信息,按规定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保障信息的准确性。
(2)公安部门:接到报警或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后,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组织合适的警力及时出警,指导医疗机构内部保安进行治安保卫工作,依法及时果断制止各种过激、违法行为;要求各种影响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限定时间自行改正,对拒不听从劝告的,强制带离现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事件发生在县属医院,县卫生局领导应及时到位;事件发生在辖区内的其他医疗机构,由辖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到位。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向同级的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协调公安部门与医院保卫形成合力进行处置,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组织医患双方和平协商,引导医患双方依法维权。
(4)患方所在单位(包括乡镇、居委会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患方的思想工作,引导患方走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5)其它相关部门:根据事件处置需要,由应急领导小组通知相关部门(包括综治、宣传、民政等部门)到现场履行相应职责。
三、信息报告及发布
(一)报告程序:医疗机构内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在处置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书面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及时报告县政府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和县应急办。
(二)报告内容: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起因、具体经过、相关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事态评估、控制措施以及需要上级支援的建议等。
(三)信息发布:县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需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要防止个别媒体未经核实的失实报道和恶意炒作,如发现失实报道和恶意炒作的,要积极向宣传主管部门反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澄清事实,以正视听。
四、医疗纠纷突发事件表现形式、分级与处置
(一)医疗纠纷突发事件主要表现形式
1、写恐吓信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等其他信息,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务人员,干扰医务人员及其家属正常生活;
2、在医疗机构内,身着孝服,静坐、下跪、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行为,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
3、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或者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4、抢夺尸体在医院的公共场所停放或故意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尸;
5、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劝说无效;
6、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7、在公共场所以散发传单、谣言等形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
8、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医务资料或医疗器械,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
9、围攻、殴打医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
10、严重围堵、冲击医院以及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
11、有职业医闹及社会黑恶势力等参与,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
12、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二)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分级响应与处置
1、一般事件:
有过激的言行,影响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
由医院院长任总指挥,辖区派出所分管领导或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2、较大事件(Ⅱ级)
(1)事件参与人数较多;
(2)有损坏医院财产或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严重影响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
县卫生局局长或其指派人员任总指挥,县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或其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3、重大事件(Ⅰ级)
(1)事件参与人数很多;
(2)有严重损坏医院财产且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严重影响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
由县政府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分管领导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三)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医院正常诊疗秩序恢复后,应急响应结束。
五、应急保障
(一)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保障
1、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护理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
2、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医疗纠纷协调办公室,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工作,并公布受理医疗纠纷投诉的部门、地点、电话以及与处置医疗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畅通患者投诉渠道,及时解决医疗纠纷。
3、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不得发生丢失、缺页。严禁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严防病案遗失或被抢夺、偷窃。
4、严格履行知情通报制度。完善医疗保护制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如实的告知患者的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及时耐心地解答有关咨询,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5、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严禁推卸责任。
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相关病历资料及实物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7、参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责任保险,提高医疗风险意识。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要成立医疗纠纷协调中心等日常协调机构。
(二)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障
1、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设置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设施,制定内部治安保卫机制;
2、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及单位聘请保安定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制定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三)联络机制保障
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并以此为契机,医疗机构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加强协作,建立联络机制,定期沟通情况,提高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控制能力。
(四)宣传
教育保障
1、县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应向广大群众和医务人员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依照法律程序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2、新闻舆论媒体应加强正面宣传和典型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促进和改善医患关系。
(六)监督管理
(一)评估
县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应定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近期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二)责任
在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处理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造成事件扩大及其他严重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主题词:
抄送:
2010年01月25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