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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府发〔2009〕60号
石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阡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实施好“科教兴县”、“人才强县”战略,充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列》、《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铜仁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石阡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石阡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石”战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铜仁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所获得的奖励。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县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县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四)县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与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商品化,加速全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和国家、省、地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地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九条 县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一定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县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原则上为1名,如在评选过程中达不到以上之一条件,该奖项可空缺。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较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并具有推广适用性,创造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
(三)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经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工程达到或接近地区以上领先水平,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一定的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六)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贡献,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第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予在县内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并在我县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县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外公民或组织:
(一)同石阡县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在我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向石阡县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实施后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石阡县与国外或国内、省内其他地区在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为石阡经济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
县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如评选达不到以上之一条件,该奖项可空缺。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中央、省、地驻阡单位。
(三)经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择优的原则推荐县科学技术奖,推荐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荐奖项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应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最高科学技术奖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3万元。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县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千元,二等奖6千元,三等奖4千元。县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千元,二等奖6千元。
县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金数额为6千元。
第十九条 未被评为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候选项目和已被评为县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再向地区和地区以上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获得地区和地区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参加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将获奖项目报县人民政府通报嘉奖。
第二十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专项列支。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剽窃、假冒他人的发明、发现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