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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31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一、办理事项名称: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二、办事类别:承诺件。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护工作的通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四、审核范围: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等。  
    五、审核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县行政中心窗口初审、受理县国土局地籍股复审资料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填制《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中心窗口出证。  
    六、需提交的材料:
    1、土地使用证;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3、土地估价报告;
    4、下列其他相关文件:①以划拨土地使用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处置时应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数额;②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③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④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七、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八、收费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测绘局、财政局(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计价格〔2001〕1734号)。 
    九、收费标准:
    1、工本费20元/证;
    2、登记费:(1)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200元/宗地,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宗地,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13元/宗地,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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