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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31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一、办理事项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二、办事类别:即办件。
    三、办理依据:《外国(地区)企业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方法》。
    四、审核范围:外国(地区)企业在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标准。
    五、审核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初审县工商局注册登记股审批中心窗口发证。
    六、需提交的材料:
    1、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表;
     
    2、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公司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5、项目负责人的任命书、简历、身份证明,工作人员名单;
    6、项目合同;
    7、注册地址证明(租房合同、房产证);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七、审核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九、收费标准:
    1、承包工程登记册,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2、承包经营管理登记注册,以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千分之四计算。
    作者:佚名 来源:石阡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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