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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
《淡水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一、办理事项名称:《淡水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二、办事类别:承诺件。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四、审批范围:石阡县境内,在国有水域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或个人。具有一定的捕捞技术,遵守有关禁用渔具渔法。
五、审批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初审→县渔政管理站审核→报畜牧水产局分管领导审核→下达审批决定→中心窗口发证。
六、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注明作业类型、场所、渔具数量、捕捞量);
2、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七、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
1、贵州省物价局黔价费字〔1991〕第43号;
2、贵州省农业厅、财政厅、物价局〔1989〕黔农渔字第337号。
九、收费标准:
1、淡水渔业捕捞许可证工本费1元/证;
2、增殖费:非人工增殖水域按每年产值的1-3%征收,人工增殖水域按年产值的10-15%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