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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申请采矿权登记
一、办理事项名称:申请采矿权登记。
二、办事类别:承诺件 。
三、办理依据:国务院第241号令;《贵州省采矿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四、审核范围:砂、石、页岩、粘土。
五、审核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县行政中心窗口初审、受理→县国土局矿管股组织会审→规划股、法规股、资环股、测管办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分管副局长签批(重大、复杂事项局长签批)→办理登记,发放采矿许可证→中心窗口出证。
六、需提交的材料:
1、采矿登记申请书。
2、矿区范围图(1:5000或1:100000)。
3、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对矿区矿权设置情况说明及矿区在规划图中具体位置局部复印件并盖县级国土资源局章,且出具规划审查意见。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5、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资料。
6、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的法人代码证书原件,提供复印件或工商部门规定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件)。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安全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有关安全生产内容是否符合矿产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提出的审查意见。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县级以上)的审查意见。
10、测绘管理办公室测量标志保护审查意见。
七、审核时限:“窗口”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八、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1号)。
九、收费标准:
1、采矿权登记费: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km2/年(矿区范围面积或尾数低于或等于0.5km2按500元缴纳,矿区范围面积大于0.5km2小于1km2按1000元缴纳);
3、采矿权价款:由国家认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依据国务院第24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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