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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限制摄影、录像、录音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进行摄影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31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一、办理事项名称:对限制摄影、录像、录音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进行摄影、录像、录音的审批。 
    二、办事类别:报批件。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
    四、审批范围:对限制摄影、录像、录音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进行摄影、录像、录音。 
    五、审批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县行政中心窗口初审→县文广局审核后报上级审批→下达审批决定→中心窗口发证。
    六、需提交的材料:
        1、对限制摄影、录象、录音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进行摄影、录象、录音的文字申请;
        2、提供录制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录制场地的消防安全检查备案证;
         4、提供拟摄影、录象、录音的具体内容。
    七、审批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八、收费依据: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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