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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31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一、办理事项名称: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二、办事类别:承诺件。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六款; 
    2、《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四、审核范围: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单位和个人。  
    五、审核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初审县建设局监理审查监理审查合格后转安监站审查安监站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备案。
    六、需提交的材料:   
    1、工程中标通知书;   
    2、工程施工合同;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地下管线布置图,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相关资料;  
    5、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6、建设单位的安全措施费用计划:房建工程不得低于工程合同总价的2.5%,市政工程不得低于工程合同总价的2%   
    7、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大模板工程的经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8、施工进度及“三宝、四口、五临边”的使用防护方案;
    9、施工单位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具(包括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等)。型号、数量、搭设方案、特种设备合格证(原件)、特种设备安装施工合同、特种设备拟安装平面图;   
    10、施工用电方案及布置图;   
    11、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持证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名册和证件(现场安全员配备:每一个单位工程必须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超过1万平方米配备2人);   
    12、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册;   
    13、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的,且经施工单位的安检部审批后报监理单位批准的安全生产计划、制度、培训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的情况资料。  
    七、审核时限:7日。  
    八、收费依据: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作者:佚名 来源:石阡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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