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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0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市民朋友:
    石阡是你我共同的家园,爱护家园环境卫生是你我共同的责任,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不仅是我县巩固“省级文明县城”的需要,更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有效减少疾病、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的一件大事。为使我们拥有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特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
    违反规定的,依据《石阡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对违反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处以200元至3000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盗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2、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县城市管理局和汤山镇人民政府共同监察具体工作,重点查处乱扔乱倒和损坏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行为。
    特此公告。
     
    汤山镇人民政府
    石阡县城市管理局
    二O一O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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