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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阡县人民政府文件 |
石府发〔2010〕11号
石阡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度各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也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其行为客观上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同时也侵犯了依法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性,因此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将依法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方面是对违法生育公民实行经济制裁,引导公民切实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另一方面是对依法生育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性的维护。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政府颁布的《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将2010年度全县286万元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分解下达到各乡镇,要求各乡镇必须依法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征收,以警示和教育群众规范生育行为;但决不允许以创收为目的搞“放水养鱼”。对完不成任务的乡镇,除按责任目标扣减相应的分值外,在县统筹安排的40%部分将不再考虑该乡镇的补助。
附件:石阡县2010年度各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分配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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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24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