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龙川河县城区河段设立禁渔区的通告
石府通〔2010〕4号
为加强龙川河县城区河段渔业资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之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龙川河县城区河段设立禁渔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龙川河县城区河段设置永久性禁渔区。禁渔区域:上至龙底坝大桥、下至荆竹大桥龙川河段,禁渔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捕捞活动。
二、禁渔区内只允许进行娱乐性垂钓活动。在垂钓活动中,如钓到国家二类或省级以上保护野生鱼类(含观赏鱼),垂钓者应立即放回河内或交县渔政管理部门。
三、对擅自进入禁渔区从事捕捞活动的(除垂钓外),除没收捕捞工具外,由渔业部门依法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炸鱼、毒鱼、网鱼、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违者渔业部门除依法没收电鱼机、爆炸物品、毒鱼物品和捕捞渔具外,并依法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触犯治安、刑事案件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五、违法采捕、收购、贩运和藏匿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除依法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和渔具外,并依法处以相当捕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石阡县渔业局及其所属的渔政管理站是我县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禁渔区的管理。
七、对拒绝、妨碍渔政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