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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阡县人民政府文件 |
石府发〔2010〕31号
石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阡县夜郎风情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石阡县夜郎风情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2日县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石阡县夜郎风情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我县建设“公园县、疗养县、旅游县”的奋斗目标,建设、管理好夜郎古城风情街,展示我县夜郎文化旅游的对外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石阡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郎风情街,是指石阡县城东抵老街、南至城南温泉、西临龙川河、北到启灵桥的石板路区域。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夜郎风情街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县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卫生、水利、文体广电、旅游、供电、消防等部门和汤山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夜郎风情街沿街各单位、住户和进入街内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维护夜郎风情街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五条 在夜郎风情街范围内新建、维修、改造房屋,必须符合夜郎风情街的统一规划,违者依法处罚。
第六条 夜郎风情街区域内,不得有下列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贴、散发宣传制品等;
(二)在临街(巷)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临街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挡,竣工后不及时清理;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随意倾倒垃圾和污水、随地吐痰、便溺、丢废弃物;
(五)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市政、公用和环境卫生设施,折损树木,践踏绿地;
(六)装卸货物后未及时做到场地清理;
(七)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八)临街临巷安装空调、冷器及其他设施;
(九)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等;
(十)焚烧产生有毒烟尘或恶臭气体物质以及熏蒸腊肉等制品。
第七条 凡在夜郎风情街从事商贸活动的经营者都必须守法经营,热情接待顾客,做到优质服务,文明经商,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
(一)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和发生短斤缺两等欺诈、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设置各类室外经营摊点;
(三)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
(四)在室外从事烧烤和油炸食品等经营项目;
(五)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方式发出高噪音。
第八条 夜郎风情街为人行步行街,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办酒席、晾晒衣物和堆放物品;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入;
(三)敞养敞放禽畜。
第九条 夜郎风情街供水管网由县供水公司统一规划、统一安装,严禁私搭乱接和在临街面设置自来水龙头或将水管牵引到街道上清洗物品。
第十条 在夜郎风情街内挖掘、占用道路、维修管线的,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挖掘道路的必须按规定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在夜郎风情街设立、更换各类营业性广告、招牌,必须符合文化、旅游、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划和设计标准,符合《广告法》的规定,不影响夜郎风情街的整体设计及市容市貌,并依法报城市管理等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设立或更换。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石阡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侮辱、殴打执法管理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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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26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