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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石阡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防范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我县金融和社会稳定。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金融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突然发生、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我县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内各种原因而引发的严重危害我县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要坚持快速高效、统一指挥、协调配合、依法处置、稳妥缜密的原则,努力维护社会和金融稳定。
1.5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为及时有效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将辖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分为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1.5.1辖内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1)对全县金融稳定有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对全县金融一家机构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地级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周边地区已出现严重的金融突发事件,已经影响或有可能影响我县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
(4)其他需要按一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1.5.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辖内2家以上(含2家)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县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由地区解决或县与县之间,跨部门之间协调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1.5.3辖内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所涉及单位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地区或县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部门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后,县人民政府设立“石阡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人民银行石阡县支行(以下简称人行石阡县支行)行长担任,成员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审计局、县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维稳办)、人行石阡支行、县报社、县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铜仁监管分局石阡县办事处(以下简称石阡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视情况邀请县人大法制委、县法院协助。
2.1.2县指挥部职责:
2.1.2.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1.2.2统一领导、指挥辖内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3根据紧急救援情况,协助开展辖内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2,4确定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职责及分工。
2.1.2.5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对金融机构的救助和退出市场办法,按程序报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2.1.2.6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当由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2.1.2.7及时向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行署、地区应急委员会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2.1.2.8根据需要,向县外、相关部门请求支援和帮助。
2.1.3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石阡支行,其主要职责是:
2.1.3.1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1.3.2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1.3.3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2.1.3.4督促、检查、指导县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2.1.3.5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
2.1.3.6组织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2.1.3.7提出修改预案的建议。
2.1.3.8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2.1.4.1县财政局、县人民政府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的规定,在确需县财政出资救助时,按照规定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负责筹集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资金。
2.1.4.2人行石阡支行根据各监管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了解和督促各金融机构系统内的风险处置措施和相应监管部门化解风险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根据风险处置需要,及时启动人民银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批准,或向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或提供再贷款支持;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1.4.3县报社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县内媒体播发相关新闻;密切关注网上舆论动态,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2.1.4.4县维稳办协调并参与对金融事件的调查、上报和处置工作;督促、配合有关责任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1.4.5石阡办事处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现突发金融事件时,及时启动银监局分局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政府、铜仁银监分局报告风险处置情况等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行石阡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1.4.6铜仁保监局在保险类金融机构出现突发金融事件时,及时启动保监局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方案,负责处理我县保险公司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政府、中国保监会上级机构报告风险处置情况等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行石阡县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1.4.7县公安局制订并及时启动相关工作应急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行为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正常秩序,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金融机构有关人员及国家资金安全,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2.1.4.8县法制办负责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办法。
2.1.4.9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2各金融机构与职责
在辖内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后,各金融机构应立即成立内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防范和处置辖内各自的金融突发事件,维护稳定;同时配合县指挥部处置辖内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理情况。
3 预防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3.1.1银监石阡办事处应根据本系统预警机制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风险辖内金融机构的跟踪、监测、分析。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各自主管部门,抄送县维稳办和人行石阡县支行。
3.1.2人行石阡支行要加强对各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全辖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铜仁地区中心支行。
3.1.3加强金融业之间的信息沟通。石阡办事处要以书面形式每季度向人行石阡县支行通报本辖区内的金融风险状况,人行石阡县支行要对全辖金融风险情况进行整体综合评价。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石阡办事处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上报各主管监管部门、抄送县维稳办和人行石阡支行。人行石阡县支行在各监管部门通报的预警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铜仁地区中心支行。
3.2.2为有效防范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各金融机构应对本系统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处置措施预案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保证各预警和处置系统的正常有序运转,并根据金融系统和监管部门的职能变化,定期(一般3年)对本系统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应急响应
4.1 I级响应
4,1,1 I级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应及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指挥部。
(2)指挥部核实后,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相关部门立即成立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和开展对金融风险的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县指挥部召开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县指挥部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县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人行石阡县支行、县财政局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上级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4.1.3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处置中需要再贷款支持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使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由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县指挥部指定的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由金融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宣传、解释、说服,由县政府维稳办及有关监管部门负责。
(5)县指挥部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县应急委员会启动。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5、成立“石阡县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中国人民银行石阡县支行行长任副组长,人行石阡县支行分管副行长、石阡办事处、县财政局、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各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石阡县支行,由人行石阡支行分管副行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6、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1)领导小组的职责:组织制定县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预案并组织实施,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发生的金融风险的处置,指导金融机构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关事宜。
(2)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指令;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掌握全县金融风险变动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防范建议;督促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预案的执行;组织金融风险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掌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情况,及时协助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人行石阡县支行职责:根据石阡办事处的通报,跟踪了解金融机构的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了解有关金融机构对风险处置措施及落实情况;对金融机构处置风险所申请的动用存款准备金、紧急再贷款和其他临时再贷款,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批,给予资金支持;参与对风险的调查、救助、处理和善后工作。
(4)银监石阡办事处的职责:定期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并将考核结果通报领导小组和人行石阡县支行;对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提出明确的监管措施和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将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风险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并协助处置风险。
(5)县财政局的职责:参与制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领导小组和县政府领导的要求,调集必要的资金,帮助规避和处置金融风险;监督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6)维稳办的职责:协调并参与金融风险的调查、处理和处置工作;协调有关责任部门特别是公、检、法、司,做好疏导和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金融机构的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加强资产管理;负责金融风险的防范、识别、监测和预警,提出组织实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和建议;负责防范和处置风险的各项具体工作;根据风险的大小和程度,及时启动既定的风险处置预案,并及时向上级行和领导小组报告;负责风险的现场调查、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 金融风险的种类、预警和防范机制
7、金融风险的种类:
(1)特别重大金融风险(I级):具有全县性影响的金融风险;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风险;国际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县内金融稳定的金融风险;其它需要按I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重大金融风险(Ⅱ级):对个别金融部门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县性影响的金融风险;所涉及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县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其它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风险。
(3)较大金融风险(Ⅲ级):所涉风险能单独应对,不需进行跨县协调的金融风险;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风险;其它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风险。
(4)一般金融风险(Ⅳ级):所涉及风险只在某个机构内部发生,且金融机构在本系统能单独应对,不需跨行协调处置的金融风险。
8、金融风险的预警: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按照《银行机构流动性监测指标》来识别,并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办法进行监测;金融机构根据金融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的监测结果,及时对金融风险进行静态和动态预警。
9、金融风险的防范:各金融机构成立风险管理机构,由各机构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测和管理,负责通报、分析金融风险状况,查找可能出现风险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发现高风险苗头及时报告。各金融机构要加大资金的调剂力度,防范支付风险;加大内控管理力度,预防盗窃、抢窃、洗钱和其它突发性的金融事件。如发生此类事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三章 金融风险的处置
10、对特别重大的金融风险的处置。特别重大的金融风险发生后,“石阡县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协调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组织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调动有关部门的力量,采取切实果断的措施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对抢窃、洗钱等突发性的特别重大的金融风险,应及时调集司法机关的力量调查侦破,必要时调集武装力量。
11、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发生后,领导小组应启动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商定处置措施予以处置,防止风险蔓延。
12、对较大金融风险的处置。较大金融风险发生后,应协调有关部门,针对风险的类别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处置。
13、对一般金融风险的处置。对某个机构发生金融风险后,其发生风险的机构应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风险的类别和大小程度,区别风险的性质,采取行政、经济和其他手段给予恰当处理。
14、对金融风险的处置措施和方式。凡发生金融风波式的金融风险,其处置措施和方法应在全县范围内加以宣传和解释,在全县经济领域和金融领域倍加关注和防范;对发生抢窃金融风险,要在第一时间内派出保卫或司法人员出现场,必要时派出武装力量围堵。对发生洗钱式的金融风险,应向上级报告,在全县乃至全区金融机构帐户上予以关注和核查,同时组织专案组跟踪侦破。对发生支付危机等金融风险,应采取在上级行调集资金、向人民银行报告动用准备金、申请再贷款和政府贷款等方式给予解决。适应哪种措施和方式应根据风险发生的级别、类型和层次加以处置。
15、风险处置的后期处理。风险得到有效遏制后,一是“县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风险的情况和原因、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应吸取的教训和改进措施等。二是提出处理意见。对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如何挽回;对属于内控制度不严而发生违法违纪的人员提出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6、对发生风险后,确实不能恢复正常经营而需要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由石阡县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场退出手续。
第四章 附则
17、本金融风险预案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8、本预案从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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