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知识库
自己家养的蜂蜜想进行销售需要哪些流程?
发布时间:2025-11-28 来源信息:贵州省人民政府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规定,自养的蜂蜜应属于食用农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规定,销售自养的蜂蜜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规定,包装上需要贴标签并标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产品信息。
友情链接:
各省市政府
关于我们| 版权保护| 联系我们| 隐私声明| 网站地图| 网站年报

主办单位:石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石阡县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856-7628103(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投搞邮箱:sqxxxzx@163.com  网站标识码:5206230003  

ICP备案编号:黔ICP备17007818号  贵公网安备: 520623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