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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移交接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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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移交接管协议书

移交方石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接管方贵州省铜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乙方

接管方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六支队(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国省道移交接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交公〔2025〕2号)和《贵州省公路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国道和省管农村公路移交接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路发〔2021〕57号)及《贵州省公路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国省道路网资产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黔路发〔2020〕6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快理顺铜仁市普通国省道管养事权,有序推进普通国省道移交接养,提高我市普通国省道管养工作质效。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现就甲方将其境内管养的S203线思南石阡界,木根洞至石阡县花桥镇入口、S204线思南石阡界,水泥路4.5m至铜仁遵义界、S305线思南石阡界(山口坳)至石阡县河闪渡、S307线石阡施秉界金坪至铜仁凯里界、S528线木瓜溪路基宽度变化点12m至石阡县S528与G354平交口,楼房段公路(含公路附属设施)产权以及管养工作移交给乙方、丙方一事,签订本协议。

一、移交公路

甲方向乙方、丙方移交的管养公路的具体线路及里程为:

1.S203线思南石阡界,木根洞至石阡县花桥镇入口(K304+500~K338+946,起点经度:108.271470,纬度:27.666141;止点经度:108.335452,纬度:27.535283),共计34.446公里。

2.S204线思南石阡界,水泥路4.5m至铜仁遵义界(K282+497~K323+527,起点经度:108.024722,纬度:27.532222;止点经度:107.975278,纬度:27.324444),共计41.03公里。

3.S305线思南石阡界(山口坳)至石阡县河闪渡(K346+306~K355+746,起点经度:107.956944,纬度:27.594722;止点经度:107.909735,纬度:27.573779),共计9.44公里。

4.S307线石阡施秉界金坪至铜仁凯里界(K96+113~K111+593,起点经度:108.142527,纬度:27.312063;止点经度:108.225668,纬度:27.361911),共计15.48公里。

5.S528线木瓜溪路基宽度变化点12m至石阡县S528与G354平交口,楼房(K2+354~K33+313,起点经度:108.188889,纬度:27.460000;止点经度:108.065556,纬度:27.485833),共计30.959公里。

以上接养路段的起止地点及里程维持不变,桩号以年报报表数据作为法定依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权威性。在移交公路路网资产的同时,甲方需将路段隐患清单同步移交给乙方。该隐患清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如存在地质灾害风险,应详细说明地质条件、灾害类型(如滑坡、泥石流等)、可能影响的路段范围以及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若有桥梁防护缺陷,需注明缺陷部位、具体表现形式(如栏杆损坏、防护墙裂缝等)、对桥梁安全及过往车辆行人的潜在危害程度等信息。

二、移交时限

甲方、乙方及丙方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相关资料及事项的交接手续,并在交接手续完成后签订《公路移交接管协议书》。

三、移交材料

1.甲方将普通国省道移交路段的建设、养护、管理等资料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国省道移交接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交公〔2025〕2号)附件2(1-5)要求移交给乙方,该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公路技术全部档案(公路施工设计图、公路施工竣工图及竣工决算资料、公路养护技术资料、沿线设施资料等)、公路用地(征地)档案、其他权属登记资料及实物清单。

2.对于移交公路涉及的资料及相关手续不完善的,包括但不限于用地审批手续、林地使用许可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工程建设债务清偿证明、完整规范的工程档案资料等方面,由甲方负责完善和补充。若因上述资料及手续不完善,或甲方未按要求及 时完善补充,导致后期产生任何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第三方索赔等)及经济损失(如赔偿款、整改费用等),均由甲方全权承担。

3.甲方将移交路段的路政执法、质量安全监督及其相关资产、资料、档案等事项资料移交给丙方。

4.对于存在有未办结行政许可事项、涉及违法用地及发生灾毁未恢复等情况,三方要加强沟通,并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国省道移交接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交公〔2025〕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如甲方无资料或资料缺少的,需书面说明清楚,同时对移交接管的普通国省道,甲乙丙三方采取无人机、车载监控等设备对移交前路段情况全面摄影摄像(无法实现视频记录的,用文字图画替代),对于移交协议签订前路段存在的违章违建、纠纷与相关法律诉讼等问题由甲方负责,移交协议签订后产生的违章违建、纠纷与相关法律诉讼等问题由丙方自行负责,并经对方签字盖章认可。

四、资产验收

移交路段的资产各方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国省道移交接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交公〔2025〕2号)和《贵州省公路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国省道路网资产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黔路发〔2020〕67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不合格情况进行协调解决。

五、其他约定

1.移交路段属于改造升级项目的,对仍处于缺陷责任期、存在债权债务、未完成竣工验收的路段,相关问题由原业主单位负责完成,原业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乙方可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档案调阅,相关工程技术档案经档案验收合格后移交乙方。

2.丙方接管后将按照《中共贵州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关于组建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一支队至九支队等事项>的批复》(黔编办法〔2021〕150号文件)等上级相关要求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石阡县交通运输局负有依法依规终止与原养护企业所签订市场化养护合同的责任与义务。甲方负责督促石阡县交通运输局办理上述事项,并妥善处理好合同终止相关事宜,向养护企业明确告知合同终止的依据、时间及后续事项安排。在处理合同终止事务过程中,若因石阡县交通运输局未依法依规操作(包括甲方未履行督促职责导致石阡县交通运输局未依法依规操作的情形),导致乙方或丙方遭受任何法律纠纷、经济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石阡县交通运输局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并对乙方和丙方的损失予以足额赔偿;甲方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督促责任。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协议签订之前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在工程建设、养护及运营期,因工程款项、材料采购、征地拆迁赔补偿费、人员薪酬等方面所形成的债务由甲方承担,均与乙方和丙方无关。

5.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乙丙三方依法在属地官方媒体联合发布《公路移交接管公告》,公告内容由三方共同拟定。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石阡县人民政府        乙方(盖章):贵州省铜仁

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6年 1 月 14 日                      2026年 1 月 14 日

丙方(盖章):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

行政执法六支队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6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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