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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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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石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石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铜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发生在本县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县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我县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级层面指挥机构

2.1.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军事科、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乡镇(街道)负责人担任。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县融媒体中心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协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

2.县委政法委:对事件可能影响全县稳定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及时提出预警和对策建议,牵头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对涉稳风险问题采取措施,依法妥善处置。

3.县发改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救援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提出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建议,负责建立能源物资应急供应网络,做好能源物资应急生产、征购、调拨的计划准备。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4.县教育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的紧急避险工作。

5.县工业和商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的有关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必要的公众通信应急保障;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6.县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抢救现场被困人员,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及爆炸事件;负责督导维护突发环境事件时的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

7.县民政局: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组织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并按照有关政策协调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以及应急人员因公伤亡审核认定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进一步引发的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相关生态的修复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经县人民政府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1.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和落实城市建筑施工场地建筑垃圾的规范处理、处置。

12.县交通局: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等保障工作;协助收集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13.县水务局:负责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牲畜的转移工作。

15.县文旅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台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核实旅游区有关污染情况,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区保护工作。

16.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健康危害评估。

17.县应急管理局:参与全县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负责指导被困人员的抢救工作,配合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等事件。

18.县林业局: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19.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0.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中的抢险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1.县人武部军事科:组织协调驻阡武警及基干民兵队伍参加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县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常态下的日常应急管理和非常态下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1.3 县环境应急专家组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县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和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2.2 乡镇(街道)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联系乡镇的县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党政办主任、林业环保站站长等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党政办。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日常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林业环保站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联动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要及时提醒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做好跟踪监测和综合研判。  未设立突发环境事件机构的乡镇(街道)参照本预案县级组织机构成立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

按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对象,将风险类型分为:

1.水环境污染事件;

2.大气污染事件;

3.土壤污染事件;

4.生态破坏事件;

5.辐射污染事件。

按突发环境事件引发因素,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类型分为:

(1)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输送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燃烧或爆炸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

(2)废水事故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3)固体废物(含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事故排放或处置不当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

(4)建筑工地扬尘、工矿企业废气事故排放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5)因自然灾害或恶劣天气等因素造成危及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破坏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6)放射源、射线装置等失控导致的辐射污染事件。

3.2 监测预警

3.2.1 风险监测

1.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负责辖区内潜在风险源的调查汇总,实行分类管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2.要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门现有监测手段及网络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3.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和研判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及时向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1)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

(2)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区域。

(4)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5)危险化学品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6)放射源的储存、使用、管理单位。

4.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会同县气象局负责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环境空气污染事件、辐射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会同县交通局负责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口水域、公路和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会同县水务局、县气象局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及其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5)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应第一时间向承担应急救援相关主管部门通报风险源分布情况及监测信息。

3.2.2 风险预警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风险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预警级别。

级(蓝色)预警: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蓝色预警。

级(黄色)预警: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黄色预警。

二级(橙色)预警: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橙色预警。

一级(红色)预警: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红色预警。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审批四级预警信息,并报经县政府同意,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发布。

3.3 预警响应

3.3.1 预警措施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县人民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定时向社会公布与社会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2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

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现状、潜势。当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事态持续恶化时,适当提高预警等级;当现场不满足已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条件或判断事件无继发可能时,降低预警级别信息或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四级(蓝色)预警自动解除,其他级别的预警解除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解除。

一旦再次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或一级(红色)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基本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对事件性质和类别进行初步认定,开展事件先期处置,并按照程序和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1.2 时限要求

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必须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报告。

2.当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必须在事件发生后8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当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必须在事件发生后6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4.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3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必须在事件发生后40分钟内,以文件的方式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5.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可能产生跨省污染;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县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不受级别限制,报告方式和时限按照重大以上级别要求执行。

4.1.3 报送内容

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情况及监测数据报送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情况下,请市环境应急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及预警协调统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初报、续报和终报的次序进行报告。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周边环境保护目标情况、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趋势分析。

续报信息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模板分别见附件5-1、附件5-2、附件5-3

4.2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本级权限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开展危险人员疏散、救援等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前期准备信息,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前期准备措施。被通知的各相关部门按照预案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采取相应措施。

5 应对处置

5.1 应急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发布四级(蓝色)预警提示时,启动Ⅳ级响应措施;

2.发布三级(黄色)预警提示时,启动Ⅲ级响应措施;

3.发布二级(橙色)预警提示时,启动Ⅱ级响应措施;

4.发布一级(红色)预警提示时,启动Ⅰ级响应措施。

特殊时段(举行各类重要会议、举办各种重大活动时)、特殊区域(事件影响范围内有环境敏感点、跨界区域等)的突发环境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可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不足或过度响应。

5.1.1 I级、II级和Ⅲ级响应

发生I级、II级和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省政府、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的指示要求,迅速启动本预案,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组织、前期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应急工作开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1.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初报。

2.按照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的指示要求,启动本预案,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组织、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上报突发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继报。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应急结束的条件。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且事故发生条件已经消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终止的程序。一般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终止;较大事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自动解散。重大事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指挥部决定后终止;特别重大事件由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的发展情况,组织专家对事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向省指挥部提出应急终止的建议。省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建议,做出应急终止的决定或报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自动解散。

5.1.2 Ⅳ级响应

5.1.1.1 启动程序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同意后,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5.1.1.2 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及专家,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5.1.1.3 现场应对处置

1.现场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专家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社会维稳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宣传报道组等10个应急工作组,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任务,组织机构见附件2。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及具体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草拟通稿由县委宣传部审核发布;负责信息汇总,总体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开展宣传工作。协调开展各工作组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措施评估,汇总上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情况;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及行政效能的监督和检查;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考核问责,对应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

参与单位:县政府办、属地政府

(2)应急处置组

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级别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完成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属地政府

参与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旅局、县人武部军事科、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

(3)应急专家组

聘请有关大气污染控制、水污染控制、固体废物处置、环境监测、气象预测、危险化学品处置、生态保护、环境医学、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地质灾害等相关行业的专家,成立应急专家组。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状、预测结果和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和判断,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可能或己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以及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密切监视和掌控受影响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污染影响的动态;

参与制定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指导相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分析总结报告;

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果及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做出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4)应急监测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水、土壤、大气等环境要素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资料、气象信息及自然灾害预测等情况。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属地政府

参与单位: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文站

(5)医学救援组

组织有关医疗与卫生健康局对伤员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对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指导。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属地政府

参与单位:石阡县人民医院、石阡县中医医院、石阡县疾控中心

(6)社会维稳组

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稳定因素。

牵头单位:属地政府

参与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局

(7)后勤保障组

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调配及应急监测、应急处置队伍所需装备的采购和调配;应急人力资源、交通运输和通信与信息保障;完成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参与单位:县工业和商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石阡供电局。

(8)事故调查组

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

参与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

(9)善后处置组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积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受灾范围的评估及恢复工作。妥善安置、救治伤残人员;组织医疗卫生、个体防护、日用品等物资供应部门或单位,对调用物资进行及时清理;清查短缺物资或临时征用物资,根据国家政策予以补偿;协调社会力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属地政府

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

(10)宣传报道组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预警终止的信息;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等。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参与单位:属地政府、县融媒体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

2.现场应急处置

(1)水环境污染事件

引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因素一般有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或爆炸、废水事故排放、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事故排放及水体富营养化等,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或爆炸事件时,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进入水体,采取向泄漏区投放吸附剂、中和剂、沉淀剂等化学药品及围油索消除污染物,投放沙袋拦截、围堵消防废液或修建临时事故池等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对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生产废水,及时通知下游污水处理厂说明废水(或医疗废水)类型、提出强化处理的建议措施;对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事故排放引发的水污染事件,及时对撒落废物进行打捞、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同时对污染水体投加消毒剂、吸附剂、中和剂、沉淀剂等化学药品去除污染物;爆发水体富营养化事件时,及时采取打捞藻类,投加灭藻剂、消毒剂等措施。

必要时,根据水体受污染情况协调支流或下游水库调节流量;同时,通知河流下游区域注意人畜饮水安全,如下游区域饮水安全受到威胁,采取相应措施向受影响区域内居民供应安全饮用水。

(2)大气污染事件

引发大气污染事件的因素一般有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或爆炸、大型建筑工地扬尘、工矿企业废气事故排放、森林火灾等,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或爆炸事件时,大量燃烧废气进入空气中,采取向泄漏、火灾或爆炸区喷洒水雾、稀酸或稀碱液进行紧急处理,防止危险物质挥发,同时在地势较低处挖临时事故池或投放沙袋用以收集、围堵消防废液,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当大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引发雾霾天气时,采用除霾车喷洒水雾消除雾霾,同时暂停大型建筑工地施工,必要时采取人工干预天气措施;工矿企业废气事故排放引发大气污染事件时,根据情况立即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停止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同时要求事故单位及时采取整顿措施;当发生森林火灾时,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采取人工干预天气措施。

(3)土壤污染事件

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或爆炸、废水事故排放、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事故排放事件均可引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为: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或爆炸事件污染附近土壤时,采取向泄漏污染区表面投放吸附剂或中和剂进行紧急处理,防止泄漏物质进一步扩散,必要时可对污染土壤采取剥离措施;当发生工业废水事故排放污染土壤时,及时切断污染源,并设法将废水引流至附近污水管网或修筑临时事故池,避免污染扩大;固体废物事故排放污染土壤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将废物清运并无害化处理,同时对受污染的土壤采取消毒或剥离措施。

(4)生态破坏事件

发生山体滑坡、塌方、森林火灾、生物虫害等自然灾害事件时,可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应急处置过程中注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二次破坏。

(5)辐射污染事件

发生失控事故时,主要是对放射源的追查,安排接触、超剂量受照射人员的医疗救治、去污洗消,现场应急辐射监测和环境监测,提出保护公众健康措施,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里援助。

5.1.1.4 终止程序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级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报县人民政府宣布终止。

3.跟踪监测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等相关部门应继续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的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特殊情况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5.1.1.5 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后的总结评估及环境质量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5.2 善后处理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3 处置评估

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请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及时组织力量,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应对进行系统回顾总结,形成案例。

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及时组织力量,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应对进行系统回顾总结,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60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5.4 处置奖惩

5.4.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4.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6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查明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人员组成技术支撑、医学救援等组织机构,强化各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配套建设,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 物资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3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指挥部办公室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公布、宣传教育、各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能力建设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为实施应急预案提供经费保障。

7.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负责加快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大气、土壤、水、生态等环境质量、气象条件、自然灾害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县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7.5 信息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负责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市生态环境局石阡分局和各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7.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加强紧急医学救援网络体系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车载化、集成化、自我保障化装备,确保按照预案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7.7 科普宣教

县人民政府在预案制订和发布过程中加强宣传教育,主要内容为:向公众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以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同时向公众公布接警电话,提高公众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积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舆论引导,鼓励公众参与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7.8 应急演练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1.预案宣传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2.预案培训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3.预案修订

《石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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