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发〉的通知》(黔府发〔2014〕20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时间和范围
自2026年1月1日起,全县所有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统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提标办法
石阡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97元(含中央、省、市和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指标),即在原每人每月192元的基础上增加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按年纳入财政预算。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充分体现县委、县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老年生活的亲切关怀,是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有力举措,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要加强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今年4月1日前完成调整补发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借助这次基础养老金提标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待遇对比测算等方式,重点宣传“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引导参保群众提高缴费档次,扩大个人账户积累规模,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石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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