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石阡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告
发文机关: 石阡县人民政府 所属领域: 财政;国民经济管理
发文字号: 石府通〔2024〕4号 成文日期: 2024-07-14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4-07-01
废止日期:
石阡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税 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告》(黔府发〔2007〕13号)、《2019年石阡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

(一)石阡县中心城区所在地

(二)建制镇所在地

(三)石阡飞地产业园

二、石阡县中心城区土地级别范围划分

(一)Ⅰ级。东边至石阡古温泉景区(S203)、温泉大桥、越城路至、北塔大道南段;南至佛顶山南路与城南温泉交汇大桥;西边沿佛顶山南路西侧、佛顶山北路西侧、启灵大桥、县国土局、招商引资局;北抵金海湾酒店。

(二)Ⅱ级。东边至 S203 以东、越城路以东、石阡古温泉、文博小学、石阡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局、汤山中学以北;南抵佛顶山南路五方国际;西抵鲜花西路以西山脚,北至S305与车站交汇区域。扣除Ⅰ级区域范围。

(三)Ⅲ级。东边至江瓮高速出口、规划道路至北塔大道北段以北区域、北部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北边界线;南抵中坝街道规划区;西抵思剑高速;北至中心城区北边规划界线。

(四)Ⅳ级。Ⅰ、Ⅱ、Ⅲ级以外的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及飞地产业园。

若石阡县中心城区土地级别范围发生变更和调整,以县人民政府调整的最新土地级别范围为准。

三、征收标准

(一)石阡县中心城区:I级每平方米6元,II级每平方米4元,Ⅲ级级每平方米2元,IV级土地参照建制镇标准每平方米2元。

(二)建制镇每平方米2元。

四、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8年4月7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石府发〔2008〕21号)同时废止。


附件:石阡县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图


石阡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4日

附件:石阡县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图.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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