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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3672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1-10 10:24:1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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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我县辖区内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强化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

凡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盗采、销售、收购、运输矿产资源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禁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严厉打击以下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一)无证采矿、以探代采、不按采矿许可证主采矿种开采、越界采矿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二)以生态修复、边坡治理、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等各类工程施工名义非法盗采矿产资源;

(三)擅自打开关闭废弃矿井偷挖盗采矿产资源;

(四)“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法律禁止的其他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以下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提供服务的行为。

(一)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生产、运输工具和电力设施的;

(二)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帮助获取利益,或者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

(三)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爆破物品的;

(四)法律禁止的其他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提供服务的。

四、严厉打击各类参与、保护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凡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参与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等活动的,或支持、包庇、纵容,充当违法行为人“保护伞”等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拒绝、阻碍矿山执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关于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和代销、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行为,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保密。另外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坚决杜绝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石阡县自然资源局0856-7624791,石阡县公安局0856-7625110。



石阡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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