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石阡太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MA6D******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龙塘镇核桃湾村甘家寨组
法定代表人:徐*忠 职务:负责人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于2025年11月开始建设,2026年3月设备安装完成但未正式投入生产,且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4月24日对该公司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4月24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兴忠的《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资料;
4、2026年4月24日提取了该公司《二手搅拌站生产线转让协议》;
5、2026年4月24日提取了该公司《石阡太和建材有限公司关于建设混凝土搅拌站投入资金的情况说明》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证据1-6证明该公司在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龙塘镇核桃湾村甘家寨组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建设了主机楼+传送带、水泥罐、粉煤灰罐,外加剂塑料桶,沉淀池、蓄水池等设施及投入资金45万元,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该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7、2026年4月24日提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6年4月24日提取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兴忠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该公司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9、执法人员杨正伟、黄俊凯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文件建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石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公司收到《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基准》(2023版)的有关规定,罚款金额为5400元=裁量因子4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10%)+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20%)+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0%)+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10%)〕×60%×(45万元×5%),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附件1“第五条:罚款金额按‘千’取整”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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