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庄正农牧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623MA6DKFAW5Y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本庄镇黎坪村沙湾组
法定代表人:万清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3日对你合作社位于本庄镇黎坪村沙湾组的蛋鸡养殖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合作社该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4月该蛋鸡养殖场用铲车将未经处理的鸡粪(大约5吨)倾倒于养殖场鸡粪堆放棚外面的土坡处。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5月13日对你合作社位于本庄镇黎坪村沙湾组的蛋鸡养殖场《现场检查笔录》、对你合作社法人万清明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合作社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26日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石罚告字〔2020〕3号)告知你合作社有陈述申辩权。2020年6月1日你合作社提出陈述申辩。我局经过核实情况后,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部分采纳你合作社的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2020年5月26日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石罚告字〔2020〕3号)及《送达回执》、2020年6月1日你合作社的《陈述申辩书》、2020年6月12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纪要》(铜环石案件讨论纪要〔2020〕4号)等证据为凭。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账 户 名:石阡县国库集中支付局
银行账号:2702010001201100007796
收款银行:石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备注:缴纳环保罚款(到银行缴纳时必须填写)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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