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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246686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2-24 16: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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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石阡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石阡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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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检查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 能否合并检查 能否采用非现场检查 备注
1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2 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3 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的监督检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进行实地检查;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第五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4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将第五项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5 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反规定》等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6 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7 对个体行医医师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二款: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8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9 对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的检查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10 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11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12 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护士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护士条例》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13 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14 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评价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15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16 对母婴保健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17 对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18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19 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20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进一步核实处理进行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22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的检查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方管理办法》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23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的检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24 依据《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进行的检查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应用技术要求较高、风险较大、价格较昂贵的医用耗材进行重点监控。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25 依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对健康体检行为进行的检查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26 依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城市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基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进行的检查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27 依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对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进行的检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28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29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30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部分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31 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条第一款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等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事项部分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32 供水单位卫生安全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供水单位的卫生安全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等进行监督监测和检验评价。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增加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频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供水单位报送有关材料;供水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33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GB 7793-20104、 《 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学生健康检查技术规范》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中小学生课桌椅尺寸GB/T3976-200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等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34 对计划生育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部分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35 对有关机构、场所、企业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 、《现场消毒评价标准》WS/T 797—2022、《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09号)等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36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服务行为进行的检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能与本部门依法开展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事项合并 委托检查,县疾控中心(县卫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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