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4070075 | 成文日期: | 2021-11-23 |
文 号: | 石府办发〔2021〕24号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15:47 |
发布机构: | 517136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贵州省石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贵州省石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烟草制品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阡县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卷烟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根据石阡县人口数量、区域规划、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零售户盈利水平、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现状,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优化布局。达到严格落实国家控烟履约要求,既简政放权,增强市场活力,又坚持合理布局管控,避免过度竞争,使卷烟零售户数量和盈利水平适中,保持市场主体规模相对稳定,增速合理的目标。
第二章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
第五条 结合我县行政区划、人口分布、商圈环境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县城主城区、县城副城区、乡镇集镇所在地、村寨、新建区域等主要区域类型。结合不同区域实际情况,综合采用距离限制模式、总量控制模式、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进行布局。
(一)县城主城区新增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同路段现有零售点基数的1.5%(四舍五入),且临街门面距离不得少于50米,非临街门面距离不得少于80米。
(二)县城副城区:西外环新增零售点距离不得少于80米,其它路段不得超过同路段现有零售点基数的10%(四舍五入),距离不得少于80米。
(三)乡镇集镇所在地新增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同路段现有零售点基数的5 %(四舍五入),且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四)公路交通情况良好、人口相对集中的自然村,原则上1个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对不能满足消费需求的可增设1户。
(五)新建区域指新建楼盘、小区、街道和移民集中安置区。该区域零售点布局暂不受所在区域零售点总量规模控制,单纯采用距离限制模式,距离不得少于80米。居民入住三年后纳入所在区域布局管理。
第六条不受间距标准限制和总量控制的情形
(一)县城城区内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乡镇集市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二)在本县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开发项目,在项目实施区域内,投资人有卷烟零售经营需求的。
(三)经营副食品、餐饮、住宿、百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四)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气)站内便利店设置1个零售点;
(五)旅游风景区原则上一个景区设1个零售点;规模大且面积较宽的旅游风景区不得超过门面总数或固定摊位户数的3%。零售点经营场所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的规定;
(六)以下情形按原持证零售点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2.企业类型改变的;
3.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4.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5.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
6.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第七条适当放宽间距标准且不受总量控制的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给予政策扶持。
1.残疾人(地方残疾人,凭二级以上残疾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除外,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间距标准放宽10米);(退役残疾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除外,1—6级,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间距标准放宽20米;7—10级,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间距标准放宽10米)。
2.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间距标准放宽20米。
(二)原持证零售户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在同类地段重新申领许可证的,间距标准放宽20米。
(三)因当地重大建设项目需要,被地方政府征收房屋、田土,或者为地方建设作出特殊贡献,生活确实困难,县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的,首次申请时,间距标准可放宽10米。
(四)被纳入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的:在城区或者乡镇重新申领许可证的,间距标准放宽20米;在村寨重新申领的不受原有零售户数量限制。
第八条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3.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4.申请的经营场所周边无明显消费人群的。
5.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农资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直线距离小于30米,但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收;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间距测量须使用标准测量工具,以经营场所店面之间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为准。有中央分隔带的公路、街道,只考虑同侧间距限制。
第十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一条各区域零售户基数以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的零售户数量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的通知》(石府办发〔2020〕4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石阡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石阡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2.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测量标准
附件1 石阡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 ||||
区域 | 路段名称 | 网格所辖区域 | 现有户数 | 规划新增条件 |
县城主城区 | 佛顶山南路 | 河西温泉大桥以上--劝龙庭大桥以下 | 78 | 新增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同路段现有零售点总数的1.5 %,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
佛顶山中路 | 河西泉都大桥红绿灯以上--温泉大桥以下 | 48 | ||
佛顶山北路 | 河西泉都大桥红绿灯以下--北塔大桥以上 | 75 | ||
老街南段 | 温泉疗养院-泉都大桥 | 17 | ||
老街北段 | 泉都大桥-县医院门口 | 26 | ||
长征南路 | 原妇幼保健站-广场 | 17 | ||
长征北路 | 广场-粮食局 | 15 | ||
越城南路 | 温泉疗养院-原县公安局 | 21 | ||
越城北路 | 原县公安局-县医院 | 12 | ||
北塔大道 | 县医院-北塔大桥 | 33 | ||
合计 | 342 | |||
县城副城区 | 西外环 | 领秀城西外环入口--冷龙西外环入口 | 6 | 新增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
河西北段 | 河西北塔大桥--城北高速路出口 | 54 | 新增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同路段现有零售点总数的10%,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 |
河西南段 | 河西劝龙庭大桥--溪口 | 19 | ||
河东南段 | 温泉疗养院-车辆检测站 | 16 | ||
河东北段 | 河东北塔大桥--平阳社区 | 54 | ||
合计 | 149 | |||
乡镇所在地 | 河坝镇场镇 | 28 | 新增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同路段现有零售点总数的5%,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 |
本庄镇场镇 | 92 | |||
白沙镇场镇 | 43 | |||
聚凤乡场镇 | 58 | |||
中坝街道场镇 | 23 | |||
龙塘镇场镇 | 47 | |||
龙井乡场镇 | 25 | |||
大沙坝乡场镇 | 23 | |||
国荣乡场镇 | 18 | |||
甘溪乡场镇 | 18 | |||
坪山乡场镇 | 17 | |||
枫香乡场镇 | 15 | |||
花桥镇场镇 | 38 | |||
石固乡场镇 | 23 | |||
坪地场乡场镇 | 26 | |||
伍德镇场镇 | 24 | |||
青阳乡场镇 | 18 | |||
合计 | 536 | |||
村寨 | 河坝镇各村 | 40 | 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一村一户,对不能满足消费需求的可视情况增加一户。 | |
本庄镇各村 | 94 | |||
白沙镇各村 | 31 | |||
聚凤乡各村 | 51 | |||
汤山街道各村 | 30 | |||
泉都街道各村 | 27 | |||
中坝街道各村 | 48 | |||
龙塘镇各村 | 85 | |||
龙井乡各村 | 89 | |||
大沙坝乡各村 | 62 | |||
国荣乡各村 | 41 | |||
甘溪乡各村 | 37 | |||
坪山乡各村 | 30 | |||
枫香乡各村 | 19 | |||
花桥镇各村 | 37 | |||
石固乡各村 | 42 | |||
坪地场乡各村 | 57 | |||
伍德镇各村 | 35 | |||
青阳乡各村 | 30 | |||
合计 | 885 | |||
总计 | 1912 |
件二
附件2
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
1.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只有一个的,测量从新申请办证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心点与左右最近持证零售点店铺出入口中心点之间的距离(下图所示)。
2.进出经营场所通道有多个的, 测量从新申请办证的经营店铺和参照点两者最近出入口中心点之间的距离(下图所示)。
3、道路无禁止穿越的交通标志(如双实线、单实线等)的非主干道、巷道、无固定障碍物的道路,按照最近通行距离测量,如下图:
4、申请点与参照点分布在道路两侧,道路有禁止穿越的交通标志(如双实线、单实线等)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允许通行的标志或设施(如人行道、人行天桥等)最近通行距离测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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