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石阡县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的通告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71363 成文日期: 2023-04-06
文 号: 石府通【2023】4号 发布时间: 2023-04-06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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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石阡县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3-04-06 18:06 字体:[ ]

石府通【2023】4号

石阡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石阡县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将石阡县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石阡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

二、禁捕时间

从发布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

三、禁捕对象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

四、禁捕内容

(一)严禁在禁捕水域捕捞作业,禁止携带禁用渔具进入天然水域。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规定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备。

(二)严禁在龙川河泉水鱼鳜国家级水产资源保护区捕捞,核心区禁止垂钓。禁钓范围:汤山街道湾塘至坪山乡尧上河段,中坝街道双溪至甘溪乡大川硐河段。

(三)龙川河泉水鱼鳜国家级水产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以外的其他天然水域,严格执行“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钩尖数量不超过2个)”休闲垂钓。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留取1尾,其余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禁止使用可视设备及探鱼设备锚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离岸或人杆分离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和省级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如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禁止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

(四)严禁在禁捕水域内使用船舶、网箱等暂养和销售鱼类;严禁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码头等区域悬挂张贴野生鱼类广告、经营野生鱼类,或以经营销售野生鱼类为噱头虚假宣传,欺瞒消费者;严禁渔具店制售电鱼设备、锚鱼设备、爆炸钩和禁用渔网等违规渔具。

(五)严禁在天然水域释放或者丢弃外来水生物种,如:红耳彩龟、美洲牛蛙、革胡子鲇、短盖巨脂鲤、纳氏臀点脂鲤、克氏原螯虾、福寿螺、清道夫、罗非鱼、雀鳝、食蚊鱼、露斯塔野鲮、镜鲤、鳄龟、凤眼莲、低眼无齿鱼芒、云斑尖塘鳢、虹鳟、大口黑鲈、眼斑拟石首鱼、斑点叉尾鮰、匙吻鲟、杂交鲟、太阳鱼等。

五、监督管理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禁捕相关规定,凡违反者,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两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禁捕工作职责;在禁捕过程中凡拒不配合执法监管、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从事捕捞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石阡县农业农村局            0856—7620008

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856—7652156

石阡县交通运输局            0856—7623136

石阡县公安局                0856—110

七、原《石阡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龙川河泉水鱼鳜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乌江(石阡段)流域及其他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废止。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石阡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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