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188901 | 成文日期: | 2025-08-27 |
| 文 号: | 石府办发〔2025〕7号 | 发布时间: | 2025-08-27 16:24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石阡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7日
石阡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减免)事项和对象
(一)补助(减免)事项。补助(减免)的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
1.遗体接运费(含灵车接运、人工抬运、消毒、10公里以内费用);
2.殡仪馆内集体冻柜遗体冷藏存放费(存放期限3天以内);
3.遗体火化费(仅限使用平板炉火化遗体);
4.骨灰寄存费(骨灰格位临时存放不超过1个月)。
由殡仪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价格核算,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由丧属先行垫付(不在以上四项基本服务项目范围内产生的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二)补助(减免)对象。补助(减免)对象分为普惠对象和重点惠民补助对象两种:
普惠对象(已享受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职工〈员工〉及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
1.具有石阡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驻阡部队现役军人、无石阡县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3.石阡县在校就读的非石阡县户籍的学生。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死亡后遗体在县内火化的补助(减免)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其他特殊对象需补助(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经乡镇(街道)核实后向县民政局申请。
重点惠民补助对象:
1.本县范围内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乞讨人员;
2.重点优抚对象(指具有我县户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3.本县范围内的低保边缘家庭人口、重度残疾人困难户、易地移民搬迁户;
4.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消防救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其他人员;
5.成功义务捐献人体器官(组织)人员,见义勇为死亡人员。
具备上述五类条件之一,死亡后遗体在本县殡仪馆火化的在补助(减免)4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免除吊唁厅租用费(仅限政府指导价吊唁厅,且使用不超过3天),免除遗物处理费(限10公斤以内,超出重量部分由丧属自行付费)。
二、申请流程
符合本方案补助(减免)或奖励规定条件的人员死亡火化后,经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受委托人)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向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逝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在殡仪馆治丧产生的费用结算发票等资料;
4.逝者的直系亲属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5.逝者为驻阡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6.逝者为石阡县在校就读的非石阡县户籍的学生需所在学校提供在校证明;
7.逝者为重点对象:本县范围内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乞讨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需提供民政部门证明;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证明;重度残疾对象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残疾证》;易地移民搬迁群众需提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因公牺牲对象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证明;见义勇为牺牲对象需提供政法部门证明;成功义务捐献人体器官(组织)对象需提供红十字部门证明。
申请补助(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的,普通惠民对象需填报《石阡县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助(减免)申请表(一般对象)》,重点惠民补助对象需填报《石阡县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助(减免)申请表(重点对象)》。
三、殡葬奖励措施
(一)生态安葬奖励措施。对自愿选择骨灰抛洒江葬、花葬、树葬、草坪葬和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安葬的直系亲属,一次性奖励2000元,生态安葬活动由县民政局指定地点组织实施。
(二)自愿火化奖励措施。对非火化区群众正常自然死亡的,自愿到殡仪馆进行火化的,除享受补助(减免)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审核上报。惠民殡葬政策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的殡葬服务机构进行治丧、火化的补助(减免)对象。惠民殡葬所需费用由县民政局负责统计上报,按季度填报《申报惠民殡葬服务补助(减免)人员花名册、结算汇总表》。丧属要据实申报,对申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材料应于丧事办结后30日内报县民政局审核。
(二)审批拨付。县财政局对县民政局审核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并及时将惠民殡葬补助(减免)资金拨付给丧属。
(三)资金监管。县财政局要实行惠民殡葬补助(减免)资金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要对惠民殡葬补助(减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县纪委县监委和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惠民殡葬补助(减免)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承担惠民殡葬政策实施任务的殡葬服务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如发现虚报冒领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清退,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经费保障和结算标准
(一)经费保障。将惠民殡葬补助经费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有序保障惠民殡葬政策落实。
(二)结算标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的经费结算标准,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为依据。
六、试行时间及解释
本方案自2025年9月1日起试行;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