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218350 成文日期: 2026-02-10
文 号: 发布时间: 2026-02-10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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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6-02-10 15:34 字体:[ ]

广大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续改善人居环境和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铜仁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现就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等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色等效果的易燃易爆物品。

二、禁限放区域及时段

(一)禁放区域

下列地点为全年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国家机关、科研机构、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等;

2.文物保护单位;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场所;

4.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居民小区、商贸集市、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5.车站、隧道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

6.停车场、地下通道、人防设施、人行天桥、沿河步道、城市桥梁、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

7.燃油、燃气、输变电等能源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二)限放区域

1.汤山街道:温泉社区、万寿社区、城北社区、吴家湾社区、北塔村、城关村、坪兴村、金庄村、溪口村、平阳社区、洋溪村。

2.泉都街道:香树园社区、雷屯村、荆坪村、鲜花村、临江社区、文笔社区、大关社区、高寨村、高楼村、龙凤村、挂榜山村、新场村。

(三)限放时段

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08时至正月十六日06时;除上述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殡仪馆除外)。

三、注意事项

(一)为防止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减少城区环境污染,大家严格遵守燃放规定的同时,倡议大家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均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二)只能在限放区域、限放时段燃放爆竹,燃放后及时清扫干净,做到低碳、文明、环保、健康过节。

(三)燃放烟花爆竹要做到安全第一、文明节俭、移风易俗。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赔偿损失。凡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或焰火的,主办方单位须提前20个工作日向县公安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县公安局依法审批后立即发布通告,按程序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

(五)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建、市场监管、教育、文旅局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按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的宣传引导、监督管理及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各县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职工及其亲属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泉都街道、汤山街道负责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巡查和宣传职责,要成立巡查队伍,对烟花爆竹违规燃放实行常态化宣传和巡查。

(八)本通告规范事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0856-7655110

汤山派出所:0856-7627110

泉都派出所:0856-7624110

特此通告



石阡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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