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刘超限期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
公 告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责令刘超限期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决定公告如下:
当事人: 刘超(身份证号:52222419---)
承租房屋地址: 石阡县泉都街道龙底坝保障性住房小区4栋
事实与理由:
经查,当事人刘超承租上述保障性住房,截止2025年03月31日,累计欠缴租金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元整(¥15300.00元)。石阡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已于前期依法向其送达《租金催缴通知书》(编号:449),但当事人至今仍未履行租金缴纳义务。
法律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二)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定内容:
责令当事人刘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即2025年11月11日前),前往石阡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一次性缴清全部欠缴租金人民币15300.00元。
逾期未缴纳的,将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缴金额的万分之五(0.5‰)加收滞纳金。同时,石阡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石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告说明:
1.本公告视为《责令限期缴纳租金决定书》(石住建保决〔2025〕024号)的依法送达方式之一。
2.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未能成功送达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特此在石阡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3.公告期为6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石阡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地 址:石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室
电 话:0856-7621253
石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7日